二审-购买仿站服务构成侵权赔偿15万+道歉

2024-04-05 01:25:26 作者:小编

  原标题:二审-购买仿站服务构成侵权,赔偿1.5万+道歉

  一、马鞍山多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米拓企业建站系统[简称:MetInfo]V6.0、米拓mui387可视化编辑网站模板软件[简称:mui387模板]V1.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二、马鞍山多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5000元;

  三、马鞍山多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刊登为期一周的向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公开赔礼道歉的声明;

  一审:多博公司辩称其软件具有合法来源,支付了相应对价,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从多博公司提交的与京田教育服务专营店的聊天记录中付款链接显示“网站建设制作网页设计商城模板一条龙全包企业做网站仿站搭建”可知多博公司在购买之初已经知晓网站是仿建的,且从其支付的金额看,与正常建站金额差距较大,故对其具有合法来源的抗辩不予支持。

  二审:多博公司主张被诉侵权软件系其通过天猫平台委托第三方构建,具有合法来源。但多博公司提交的其与京田教育服务专营店的聊天记录中付款链接显示“网站建设制作网页设计商城模板一条龙全包企业做网站仿站搭建”,且该笔交易的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建站价格,因此原审法院认定多博公司合法来源抗辩不成立并无不当。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鞍山多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太白大道2006号(新三馆二楼、五楼)。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和顺路269号绿景欣苑二期2栋1219号。

  上诉人马鞍山多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拓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于2021年12月15日作出的(2021)皖01民初10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于2022年5月13日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上诉人多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袁成、被上诉人米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看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多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或发回重审,判决由米拓公司负担一审、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多博公司使用“metinfo企业网站管理系统V6.0版本”具有合法来源。1.多博公司不具有网站建设的专业知识,不存在侵权的主观故意。2.多博公司系从淘宝网店购买涉案软件服务,支付了相应的对价,鉴于电子交易的习惯,尤其在淘宝平台,很难有实际的合同和发票。多博公司提供的聊天记录、交易记录、店铺的营业执照等证据足以证明被诉侵权网站的建站主体。原审法院片面推导多博公司具有侵权恶意存在错误。(二)米拓公司所称涉案软件和“mui387模板”为免费软件、开源软件。米拓公司作为开源软件提供者应该是同意二次开发,即二次开发者不构成侵权。(三)原审法院比对软件错误,认定权属不清,无法得出被诉侵权软件与涉案软件构成实质近似的结论。1.原审法院使用V6.13版本而非涉案软件进行比对错误。2.原审法院比对所采用的百度取证平台声明,对通过平台的取证不作任何真实性与合法性的保证,因此其取证的内容不能作为证据使用。3.“metinfo企业网站管理系统V6.0版本”和“mui387模板”为米拓公司单独提供,基于电子数据的易改性,没有任何创作完成的时间、创作者的显示,不具有真实性。且在案证据能够证明“mui387模板”软件并非属于米拓公司。(四)原审法院确定的赔偿金额过高。1.米拓公司并未提供完整的合理开支费用证据,其实际损失也仅仅是每年799元的网站建设费。2.多博公司未通过被诉侵权网站盈利,且企业因疫情运转困难。(五)多博公司不具有恶意,不应当登报道歉。

  米拓公司答辩称:(一)涉案两款软件权属清楚,多博公司未经许可使用,构成侵权。(二)多博公司主张的合法来源抗辩不能成立。多博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被诉侵权网站系委托建站主体所建。即使其关于淘宝店铺购买的事实成立,其支付的过低的价格也不能认定为支付了合理对价。(三)多博公司关于涉案软件属于开源软件、免费软件的理由不成立。“mui387模板”系收费软件,且涉案软件明确要求保留署名,原审法院关于侵权比对的认定正确。

  米拓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多博公司:(一)立即停止侵犯米拓公司软件著作权的行为;(二)赔偿米拓公司经济损失6万元(包含为制止多博公司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三)在其官网首页及《中国知识产权报》刊登为期一个月的致歉声明,消除影响;(四)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2018年3月7日,国家版权局出具证书号为软著登字第2479988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该登记证书记载:软件名称:MetInfo企业网站管理系统[简称:MetCMS]V6.0;著作权人为米拓公司,开发完成日期为2018年1月25日,首次发表日期为2018年1月29日,软件登记号为2018SR150893,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权利范围为全部权利。2018年9月26日,国家版权局出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事项变更或补充证明,对MetInfo企业网站管理系统[简称:MetCMS]V6.0变更为米拓企业建站系统[简称:MetInfo]V6.0。

  2019年11月4日,国家版权局出具证书号为软著登字第4532915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该登记证书记载:软件名称:米拓mui387可视化编辑网站模板软件[简称:mui387模板]V1.0;著作权人为米拓公司,开发完成日期为2018年10月23日,首次发表日期为2018年10月31日,软件登记号为2019SR1112158,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权利范围为全部权利。

  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平台I**/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ICP备案查询信息显示,米拓公司系下列ICP备案信息主体:备案/许可证号湘I**备07500799号,审核通过时间2018年7月30日,网站名称米拓建站,网站首页网址xxx.cn以及,网站域名MetInfo.cn以及mituo.cn。

  米拓公司系下列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1.第31472471A号“米拓”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第42类包括平面美术设计、工业品外观设计、产品测试、室内装饰设计(截止),注册日期2019年4月7日,有效期至2029年4月6日。2.第31498563号“米拓建站”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第42类包括平面美术设计、包装设计、质量体系认证、室内装饰设计(截止),注册日期2019年7月21日,有效期至2029年7月20日。

  “MetInfo米拓企业建站系统6.1.3全新安装”页面中,《最终用户授权许可协议》的部分内容记载:“本《MetInfo企业网站管理系统最终用户授权许可协议》是你(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与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之间(以下简称米拓信息)有关复制、下载、安装、使用MetInfo的法律协议,同时本协议亦适用于任何有关MetInfo的后期更新和升级。一旦复制、下载、安装或以其他方式使用MetInfo,即表明你同意接受本协议各项条款的约束。如果你不同意本协议中的条款,请勿复制、下载、安装或其他方式使用MetInfo。许可你的权利:1.你可以在完全遵守本最终用户授权协议的基础上,将MetInfo应用于非商业用途和个人网站,而不必支付软件版权授权费用。2.你可以在协议规定的约束和限制范围内根据需要对MetInfo进行必要的修改和美化,以适应你的网站要求。3.你拥有使用MetInfo构建的网站中的全部内容的所有权,并独立承担与内容相关的法律义务。约束和限制:1.未经商业授权之前,不得将MetInfo用于商业用途(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网站、政府、金融、教育机构、学校、社会团体及其他经营性网站,以营利为目的或实现营利的网站,个人网站永久免费且不限制用途)。2.未经官方许可,不得对MetInfo或与之关联的商业授权进行出租、出售、抵押或发放子许可证。3.无论如何,即无论用途如何、是否经过修改或美化、修改程度如何,只要使用MetInfo的整体或任何部分,未经书面许可,软件页面页脚处的版权标识(powered by MetInfo)和米拓信息下属网站(xxx.cn)的链接都必须保留,而不能清除或修改。有限担保和免责声明:Info及所附带的文件是作为不提供任何明确的或隐含的赔偿或担保的形式提供的。2.用户出于自愿而使用MetInfo,你必须了解使用MetInfo的风险,在未购买产品技术服务之前,我们不承诺提供任何形式的技术支持、使用担保,也不承担任何因使用MetInfo而产生问题的相关责任。”米拓公司在原审庭审后提供的以供法院核实的MetInfo6.0的《最终用户授权许可协议》的内容与上述内容一致。

  多博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4年12月19日,经营范围包括教育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策划等。

  2020年5月25日,米拓公司通过电子数据保全方式对被诉侵权网站的电子数据进行了证据固定,“百度取证”和北京国创鼎诚司法鉴定所联合签发了电子数据保全证书。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平台I**/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ICP备案查询信息显示的主办单位为多博公司。

  2021年1月14日,米拓公司向多博公司发送律师函称,多博公司被诉侵权网站系使用了米拓公司的米拓系统建站,没有按照《最终用户授权许可协议》的要求保留米拓公司的版权标识,且存在未经授权使用米拓公司自主开发的收费网站模板的行为,侵犯了米拓公司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获得报酬权等多项著作权利,故发函要求停止侵权并希望与多博公司协商解决。

  原审庭审中,米拓公司将“MetInfo”企业版本6.0软件和使用mui387软件模板源码与证据保全抓取的多博公司网页的部分源码进行比对,米拓公司提供的是“MetInfo”企业版本6.13软件源码。但是,米拓公司认为:1.与“MetInfo”企业版本6.0软件是同一软件,只是修订号不同;2.被诉侵权网站存在与米拓公司MetInfo软件路径一致、源代码内容基本一致的文件,存在MetInfo和米拓标识,与米拓公司的权利软件MetInfo企业网站管理系统[简称:MetCMS]V6.0以及米拓mui387可视化编辑网站模板软件构成实质性相似。多博公司不认可米拓公司比对意见,认为:1.两个不一样的软件无法进行比对,且不清楚“MetInfo”企业版本6.13软件源码的权属;2.不认可米拓公司百度取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因此,比对的样表不能作为比对的对象;3.米拓公司提供的是部分源代码,比对是不完整的,没有办法得到涉案软件与被诉侵权软件实质性相似的结论,对涉案网站出现的米拓和“MetInfo”标识并不能说明涉案网站侵害米拓公司软件著作权,对于具体源码比对请法院核实。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中,米拓公司提交的证据“米拓系统”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明确记载,米拓企业建站系统[简称:MetInfo]V6.0的著作权人为米拓公司,米拓mui387可视化编辑网站模板软件[简称:mui387模板]V1.0的著作权人为米拓公司。米拓公司提交的源程序中有“copyright(C)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http:\\xxx.cn).All rights reserved.”“copyright(C)MetInfo Co.,Ltd(http:\\xxx.cn).All rights reserved.”等署名信息亦为米拓公司,上述事实互相印证,足以证明米拓公司系其主张的米拓系统及mui387模板的著作权人。

  对被诉侵权网站保全内容与米拓公司提供的源代码进行比对分析,被诉侵权网站的lang_json_admin_cn.html缓存文件出现米拓公司的“MetInfo”和“米拓”字样分别为34次和5次,此文件为米拓系统软件正常安装运行后产生,说明被诉侵权网站已正常安装运行了米拓系统软件。被诉侵权网站的getpassword.html文件内容与米拓系统软件getpassword.html文件内容完全一致,且二者文件路径相同、文件名相同。被诉侵权网站的basic.css文件内容与涉案软件basic.css文件内容完全一致,且二者文件路径相同、文件名相同。被诉侵权网站的index.css文件内容与涉案软件index.css文件内容基本相同,且二者文件路径相同、文件名相同。被诉侵权网站首页未保留权利人米拓公司的版权标识和链接。据此,原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网站的软件与MetInfoV6.0及mui387模板构成实质性相似。

  其次,涉案《最终用户授权许可协议》载明“无论如何,即无论用途如何、是否经过修改或美化、修改程度如何,只要使用MetInfo的整体或任何部分,未经书面许可,软件页面页脚处的版权标识(powered byMetInfo)和米拓信息下属网站(xxx.cn)的链接都必须保留,而不能清除或修改。”故多博公司未经米拓公司许可使用涉案软件,未保留版权标识(powered byMetInfo)和米拓信息下属网站(xxx.cn)的链接,侵害了米拓公司对涉案软件的署名权。此外,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除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属于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行为,也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多博公司未经米拓公司许可,复制、修改米拓公司享有的mui387模板软件,且未保留米拓公司的相关标识,侵害了米拓公司对mui387模板享有的著作权。故原审法院对米拓公司要求多博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多博公司辩称其软件具有合法来源,支付了相应对价,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从多博公司提交的与京田教育服务专营店的聊天记录中付款链接显示“网站建设制作网页设计商城模板一条龙全包企业做网站仿站搭建”可知多博公司在购买之初已经知晓网站是仿建的,且从其支付的金额看,与正常建站金额差距较大,故对其具有合法来源的抗辩不予支持。根据软件版本序号编制的一般规则,MetInfoV6.13是对MetInfoV6.0的部分升级,不会导致软件整体发生变化,故可以以MetInfoV6.13的版本的源代码进行比对,在多博公司无相反证据证明MetInfoV6.13版本的著作权另有他人的情况下,米拓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对MetInfoV6.13也享有著作权。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考虑多博公司的侵权情节和米拓公司的权利类型及价值、维权合理支出和整体维权情况等因素,酌定多博公司赔偿米拓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5000元。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四十九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于2021年12月15日作出(2021)皖01民初1085号民事判决:一、马鞍山多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米拓企业建站系统[简称:MetInfo]V6.0、米拓mui387可视化编辑网站模板软件[简称:mui387模板]V1.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二、马鞍山多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5000元;三、马鞍山多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刊登为期一周的向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公开赔礼道歉的声明;四、驳回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50元,由马鞍山多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400元。

  本院二审期间,多博公司、米拓公司均未补充提供新的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已经查明的基本事实有证据佐证,米拓公司、多博公司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本案被诉侵害著作权的行为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11月11日第三次修正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前,本案应当适用2010年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3年第二次修订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当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二审中的争议焦点为:多博公司是否侵害了涉案软件著作权以及如何确定其法律责任。

  米拓公司提交了米拓企业建站系统[简称:MetInfo]V6.0以及mui387模板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可以作为米拓公司享有涉案两款软件著作权的初步证据。此外,米拓公司还提供了两款软件的源程序,并且该源程序中含有米拓公司的署名信息。在多博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两款涉案软件另有他人的情况下,原审法院认定米拓公司享有涉案两款软件的著作权并无不当。

  原审法院对被诉侵权网站保全内容与米拓公司提供的源代码进行了比对,查明多博公司的被诉侵权网站缓存文件中含有“MetInfo”和“米拓”字样,部分文件的路径、文件名、内容相同或基本相同,原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网站曾安装运行涉案软件并无不当。米拓公司在《最终用户授权许可协议》中明确要求用户保留米拓公司的版权标识,且mui387模板软件为收费软件,多博公司关于因米拓公司在其网站声称米拓企业建站系统V7.0.0系开源免费故其未侵害涉案软件署名权的主张不能成立。多博公司主张被诉侵权软件系其通过天猫平台委托第三方构建,具有合法来源。但多博公司提交的其与京田教育服务专营店的聊天记录中付款链接显示“网站建设制作网页设计商城模板一条龙全包企业做网站仿站搭建”,且该笔交易的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建站价格,因此原审法院认定多博公司合法来源抗辩不成立并无不当。

  多博公司在其所建网站中去除涉案软件(免费使用软件)中版权标识和网站链接信息,损害了米拓公司的身份权益,同时也割裂了米拓公司与涉案软件之间的联系,对米拓公司广告效益等财产性权益产生影响,侵害了米拓公司对该款免费使用软件的署名权;且未经米拓公司许可,复制、修改米拓公司享有的mui387模板软件(收费使用软件),也侵害了米拓公司对该款收费使用软件的署名权、复制权。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故原审法院对米拓公司要求多博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并无不当。

  关于涉案侵权的损害赔偿金额,应综合考虑涉案软件免费许可情况、商业许可的市场价格、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持续期间、侵权人是否承认其侵权行为等诉讼诚信状况、权利人市场整体维权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本案中,多博公司否认使用涉案软件且无合理理由和相应依据,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原审法院综合考虑多博公司的侵权情节和米拓公司的权利类型及价值、维权合理支出和整体维权情况等因素,酌定多博公司赔偿米拓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5000元,整体上基本适当。因此,多博公司关于原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过高的主张不能成立。鉴于多博公司侵害了米拓公司就涉案软件享有的署名权,原审法院判决多博公司刊登声明赔礼道歉亦无不当。

  综上所述,多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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