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杯直播穿正版卖仿版!千万粉丝网红带货“翻车”

2024-11-15 15:46:16 作者:小编

  近期网红主播带货“翻车”“塌房”事件接连不断,引发人们广泛关注。人们不禁要问:网红主播涉假为何频频发生?商品出现问题,网红主播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消费者的权益该如何保障?

  面对直播带货行业暴露出来的涉假问题,又该如何通过法律手段进行治理?先来看近期浙江杭州法院判决的几个案例↓↓↓

  杭州的徐某是一名有着1300多万粉丝、点赞量3个多亿的带货网红主播,其经营的公司曾向叶某的工作室订购了529件白色磨毛T恤及4件样衣在其直播间销售,每件售价69元,但双方很快因进货价格问题终止了合作。

  叶某随后发现,合作带货期间他们共收到买家退货65件,检查发现有40件无论是做工还是面料都不是他们公司的产品,而且袖口商标也是仿制的。

  叶某发现,主播徐某在未取得自己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经营的电商店铺中售卖使用了带有她的注册商标的T恤,并在直播间大量推销,销量达6660件,构成商标侵权。于是起诉至杭州互联网法院,要求主播徐某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其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57862元。

  在法庭上主播徐某辩称,他们并没有销售假冒被告商标的商品,所销售商品之所以出现做工、面料不同的情况,他们认为是被告叶某的工作室向自己发货的批次可能存在质量不一致的情形。另外,徐某辩称,双方终止合作后,他们向第三方厂家订制3908件相关衣服,每一件价格33.5元,但并未使用涉案商标。至于涉案商品上为何有原告的商标,被告也无法自圆其说。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提供的正品白色T恤与被告涉案店铺直播销售时展示的T恤一致,而与经公证的、被告涉案店铺消费者收到的T恤在袖口标识缝制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明显是两个不同版本。

  法院认为,原告于当年10月22日、23日向被告发货,在极短时间内,提供两个服装版本的可能性较低,亦不符合常理。被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向第三方厂商订购的T恤未使用被诉侵权标识。最后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涉案商标的专用权。

  考虑到被告是一名有着1300多万粉丝的网红主播,在电商平台个人关注度较高,其网店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中使用涉案商标,法院认定其主观恶意明显,再结合其“交易成功”订单金额,最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有关法律条款,判决主播徐某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支出8.5万元。

  汪某是一名拥有300多万粉丝的网红女主播,在她的直播间里平日主要带货服装类产品。一次她在直播间售卖服装时,搭配了自己购买的价值11万多元的某国际知名品牌项链,直播中有粉丝提出她佩戴的项链很好看,问怎么买。

  由于直播间里问这款项链的人挺多,这引起了直播间里一个女粉丝徐某的注意,她私下联系主播汪某,表示可以提供渠道制作这款项链的高仿品。在汪某同意后,徐某就辗转联系了齐某、龙某,最终由龙某联系珠宝加工人员根据主播汪某提供的正品项链对其进行了1:1仿制。其间就仿品的式样等问题,汪某还提出了具体的改进意见。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法官 叶学超:这个项链是“真金白银”的,上面的小钻也是真的,金子也是真的,只是品牌是假的。它都是一套的,同款的证书、包装盒、手提袋都是一应俱全。

  2023年1月,采购价1.45万元,售价1.65万元的高仿项链在汪某的直播间里开始售卖。短短一个多月,汪某和其丈夫通过向徐某、齐某订购的方式,售出假冒某知名品牌项链41条,销售金额67.65万元,主播汪某夫妇非法获利8万元。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汪某等五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的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对主播汪某及其丈夫管某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九个月,并对两人均处以8万元罚金;其他3名被告人也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三个月到三年六个月不等,并被处以3万至6万不等的罚金。

  项链品牌方也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请求,经法院调解,最终主播汪某夫妇还需赔偿被侵权项链品牌公司经济损失以及合理维权费用32万元。

  主播在直播间里卖假货,什么情况下构成刑事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构不成刑事犯罪的,又可能会面临哪些处罚呢?

  法官介绍,电商平台上主播在直播间里卖“高仿货”的情况并不少见,这种情况可能会涉嫌两个罪名,一个是假冒注册商标罪,另一个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法官提示,违法所得数额达到5万元,就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法官 王奎刚:涉案金额达到了5万元以上的,可能就构成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可能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如果金额比较大、巨大,达到了25万元以上,可能要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刑罚,并被判处罚金。

  法官介绍,在直播间内知假卖假、侵犯他人商标权益的行为,一旦被举报查实,首先可能面临的就是市场监管部门的高额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达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

  权利人诉至法院后,如果情节严重,依照我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惩罚性赔偿的相关司法解释,主播和商家还可能面临商标权利人实际损失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赔偿数额还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消费者如果在直播间里买到了假货,该如何维权?从消费者视角看,主播和商家有可能会付出什么样的代价呢?

  2023年9月,杭州的沈女士刷手机时,在某电商平台刷到了一个“源头翡翠捡漏”的直播间,卖家号称自家有工厂,全是危地马拉天然翡翠,并且有证书。由于危地马拉翡翠并不贵,沈女士就在直播间先后花14389元买了24件翡翠饰品。收到货后,沈女士觉得成色不好,就请该电商平台官方公益鉴定师进行了鉴定。

  杭州互联网法院法官 曾宪未:原告发现这些翡翠色泽不太对,她拿去检测,检测的结果是染色的石英岩玉或者是处理的翡翠。

  主播在直播间里号称的天然翡翠,竟是石英岩注胶染色的,这让沈女士非常生气,也心有不甘,于是又将部分商品送去有资质的鉴定中心鉴定,鉴定结果依然是均为染色注胶的石英岩玉或者翡翠处理品。再进一步核查,发现商家提供的所谓珠宝鉴定证书也全是假的,是合成的图片。

  沈女士要求商家退款退货,但被商家拒绝。投诉到电商平台后,平台判定商家在30天内退款退货,但商家一直拖延,最后在退还7件商品2929元后,剩余17件商品的货款11460元一直不退。

  沈女士诉至杭州互联网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电商经营者也就是主播闫某退还货款11460元,并同时按照货款的三倍进行赔偿。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最后法院依法支持原告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主播闫某向原告沈女士退还货款11460元,并赔偿34380元。

  法官介绍,电商主播分几种类型,一种是“履职型”主播,也就是说主播本人就是电商经营者,或者是电商的员工,这种情况下主播带货一旦涉假“翻车”,承担责任的是电商经营者。

  第二种是“代言型”主播,这类主播本身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庞大的粉丝量,商家也正是看中主播的粉丝量和流量让他来代言,借此推广销售自己的产品。法官介绍,这种情况下如果主播带假货“翻车”,他可能要依照我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来承担法律责任。

  法官提示,作为拥有几百万、数千万粉丝的网红主播,在代言、代销商品时,一定要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相关团队在选货时要严把质量关,不能为了代言费和销售分成在直播间里进行夸大宣传。

  法官提示,作为撮合交易双方的电商平台,对于直播卖货的商家也要尽到审核义务,承担起该尽的监管职责。

  网红经济作为一种新业态,是网红依托自己庞大的粉丝群体进行定向营销,从而将粉丝转化为购买力的过程。但喜欢某个网红和购买他推荐的商品毕竟是两个概念,法官提示消费者,消费要理性,不能在网红“家人们”的口号中迷失自己。

  杭州互联网法院副院长 官家辉:最基本的一点还是要理性消费。很多消费者对于某个明星或者网红的推崇或者喜爱,延伸到对他所代言商品的一种无条件信任,去购买商品,结果盲目消费或者冲动消费,最终产生了问题。不要因为追捧明星,就无底线地去购买他代言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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