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以盈利为目的发黄色网站给别人违欧洲杯直播法吗?

2024-11-15 05:57:02 作者:小编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8条的规定,只要传播淫秽物品就有可能违法,传播的形式除了直接出售、出租淫秽书刊、影片等淫秽物品,还包括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等媒介进行传播,这个计算机信息网络就包括互联网。

  这里要注意一点,是否盈利不是本条的必要条件,只要实施了传播淫秽信息的行为的,就构成违法。至于法律后果,上述68条分了两个层次,根据违法情节、传播方式、次数条数、是否惯犯以及引起的后果等综合判定。

  当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8条并未明确规定传播人是否要有主观故意,根据通常理解以及法律实践,如果传播一次两次且并未造成恶劣影响的,可能就不一定会动用治安处罚,一旦发现有可能就是口头警告了。

  但是传播次数较多、方式特别或者影响较为恶劣的,一般来说就会直接推定传播人是有主观故意了,作为一个成年人,如果连一个网站是不是黄色网站都判别不了,那就太没有常识了,通常做法就是,推定传播人明知是黄色网站还传播给他人以违法论处。

  特别注意,以上只是讨论违法!!!传播淫秽信息的还有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根据《刑法》第364条之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那么,如何区分违法还是犯罪呢?简单来说就是,更严重的就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相对轻微的就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两者的差别就是,一个是要蹲监狱,一个是治安拘留。

  当然从法律上讲,还是有很清晰的判别依据的,目前能找到的就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0年12月28日出的一个司法解释——即《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

  第一条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第三条 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上述规定分别规定了牟利和不牟利的情形,如果以牟利为目的的传播淫秽物品,则只需要达到《决定》第一条提到的8种情形即构罪(构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如果不以牟利为目的,但淫秽物品数量达到《决定》第三条的标准的,则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可以看出,如果是牟利,传播的淫秽物品数量要求较少。举个例子,如果传播普通的淫秽性质的电子视频,点击一万次以上就构罪;如果不牟利,那就要点击两万次以上。从这个角度来看,如果不牟利,且点击次数未达到两万次,可以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论处。

  总结一句,传播淫秽信息哪怕是黄色网站都是违法的,这种小视频小网站自己看一看就得了,千万别传播给他人,要不然后果很严重!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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