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杯直播擅自使用他人图片当心侵权!

2024-11-01 12:49:09 作者:小编

  金山网讯 近日,丹阳法院审结多起因擅自使用他人图片引起的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今天(10月25日),院方披露了其中一起案情。

  原告A公司依法获得某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对该摄影作品享有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A公司发现被告B企业未经授权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中使用其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上述摄影图片一张,且未标注图片作者及来源,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企业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0000元。

  被告某企业辩称,其文章系从他人处转载,不知道使用涉案摄影作品系侵权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案涉摄影图片展现了作者在细节、角度、构图等方面的独创性,具有一定程度的智力创造力,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摄影作品。原告A公司提供了涉案作品原图信息截图、官方发表情况、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以上证据可以相互印证,能够形成基本的证据链条,在被告某企业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确认原告享有涉案摄影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名下微信公众号的文章中使用了涉案摄影图片一张,使得网络用户在打开被告的微信号后,即可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地点获取该作品,已构成对案涉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承办法官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证据材料,查明相关案件事实,并对当事人释法明理。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B企业赔偿A公司500元,案件以调解结案。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侵权人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近年来,网络自媒体蓬勃发展,自媒体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已经屡见不鲜。各类企事业单位在网站、微博、视频平台、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平台进行日常宣传、运营过程中,应尊重著作权人的创作成果,如需使用他人图片、音乐、文章等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或许可,避免得不偿失。法官建议各类企事业单位在宣传过程中,多挖掘自身特色,致力于提供原创内容,在使用文字作品、图片乃至视频等素材时,需要进行严格审查,选择正规网站的正版资源,避免使用网上来源不明的素材,在使用有水印、权利作品的声明时,需要先取得著作权人许可。还应当做到事中审核,定时自查图片侵权风险,避免侵权被诉,一旦被诉至法院,应及时删除,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金山网记者 董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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