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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杯直播【“小新”说法】“高仿”原“东家”是违法?点击告诉你答案↓
某木公司是一家业务涉及全国多省市的美容美发连锁企业,分店众多,其注册商标“某木”在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江某曾是某木公司成都分公司的一名员工,离职后,对原“东家”某木公司的营销能力一直十分赞赏。后江某在绵阳注册成立了一家个体工商户,取名“某木经营部”,经营范围为理发、头部护理等,其门店招牌上写有“某木”字样。某木公司发现后,认为江某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将“某木经营部”诉至法院,要求其更名,且更名后的名称内不能包含 “某木”字样。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之规定,本案中,江某曾在原告某木公司工作过,从常理来看,其应明确知晓原告享有“某木”商标权利,也应知晓自己注册的经营部与原告公司经营范围相同。此种情况下,江某仍在自家企业注册名称中设置了“某木”字样,并写到门店招牌上,这样做极可能给他人造成混淆,误解“某木经营部”与“某木公司”存在某种关系,进而影响消费判断,故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案件经依法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限期按要求更名。
原“东家”名号响,学习,可以,“抄作业”,不行!企业名称是用于识别市场主体的重要标识,企业对其名称在一定的区划和行业领域内享有专用权,企业名称也是一种无形财产。多年来,某木公司经对“某木”企业名称进行商标注册并长期推广使用,建立了良好的商业信誉,“某木”已成为其企业信用的标志,存在一定商业价值。江某对某木公司的“欣赏”本不是坏事,但直接将原“东家”的注册商标写进自己的店名中,就有攀附他人商誉、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嫌疑了,其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构成侵权。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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