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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万粉丝网红视频被抄袭网络短视频侵权如何认定?欧洲杯直播
随着短视频创作的兴起,近年来催生出抖音、快手、B站等行业巨头,与其他文娱行业争夺用户和流量,引发竞争与冲突,加之短视频创作门槛降低、创作者版权保护意识不足等情况,进而导致短视频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数量不断增长。
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主任石倩律师结合近期热点案例,浅析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的认定与“二次创作”视频的争议性。
近日,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千万粉丝网红“三金七七”于2021年1月在社交平台上发布了一条原创短视频《每次见你 都像是一场考试 紧张到整理每一根发丝 生怕自己没有准备好》(下称涉案视频)。
同年11月,“三金七七”所属MCN上海八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发现长沙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通过其抖音账号发布的一条品牌商业推广的短视频(下称被控侵权视频),在人物设置、台词等方面与“三金七七”发布原创短视频多有雷同,构成实质性相似。
八千公司认为,长沙公司未经许可,抄袭其视频脚本,模仿其创意,以商业盈利为目的翻拍、摄制被控侵权视频并在信息网络上传播的行为侵犯了其对涉案视频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改编权等。
2023年8月,八千公司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长沙公司赔偿损失共计13万元,并在抖音平台上公开赔礼道歉。
长沙公司辩称,涉案视频中的人物设置、演员台词、情节发展等常见于各类影视作品和其他短视频中,其主要部分应属于公有领域的内容或者不受著作权保护的思想,不能认定为独创,不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
三金七七的抖音账号主要是以女性视角演绎甜蜜的爱情故事,发布的短剧视频一度爆红网络,全网粉丝量2142.8万,每条视频的点赞量也都在近百万,具有较高知名度。
法院审理认为,长沙公司未经八千公司允许,擅自对涉案视频进行修改、翻拍,并在抖音平台上公开发布被控侵权视频,且未标注涉案视频的作者姓名或来源,侵害了八千公司对涉案视频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综合考虑八千公司的维权支出以及长沙公司被控侵权视频广告植入费用等,法院判令长沙公司赔偿57000元。长沙公司不服,向长沙中院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除上述案件中被告方在侵权视频中出现修改、翻拍的抄袭方式,转载搬运、剪辑抄袭、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音乐、文字、图片作品等均属于侵犯他人作品著作权的行为。
短视频作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视听作品或录像制品,是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而短视频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取决于其是否具有独创性。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视听作品等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由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作品,作者的表达系独立完成并且有创造性的,应当认定作者各自享有版权”
由此看来,要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需要具备“独创性”和“有形形式表达”两个基本要件。
司法实践中,“独立完成”通常指作品源于作者,是由作者通过独立构思、创作产生的,而不是模仿、抄袭他人的作品。因此,完全复制自他人作品的,不能称为“独立完成”。
“创作性”是要有某种属于作者个人所特有的东西,或者说作品中有作者的取舍、选择、安排、设计等,融入了作者的思想感情、个性化表达,并且给观众带来了精神享受。
此外,短视频制作素材的选择、视听特效的运用等也可以作为短视频独创性的认定要素。因短视频时长较短、体量有限,且制作水平参差不齐,很容易引发对其独创性的质疑。
“有形形式表达”是指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思想的表达而非思想本身,作品应当是智力成果的表达,可供人感知并可以一定形式表现出来。
因而,由作者独立创作完成且能够独特表达作者的设计和独特思想观点的短视频,可以被人看到、听到,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视听作品,作者对其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著作权侵权,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实施受著作权人专有权控制的行为,如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发行、发表、改编其作品的。
“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是著作权侵权判断的前提,而“实质性相似+接触”原则是司法实践中认定著作权侵权的重要规则,“实质性相似”是指被诉侵权作品与在先作品在表达上构成实质性相似;“接触”是指被诉行为人具有接触原告作品的高度盖然性,是否具有接触的可能性需要证据证明,比如在先作品已经公之于众。
若均符合上述条件,还要考虑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如是否是为个人学习、研究,或为报道新闻,或为学校课堂教学而少量适当的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等等。
二次创作短视频是指基于已有作品进行二次创作的视频内容,通过剪辑、配乐、解说等手段,赋予原作品新的解读。二次创作视频的素材往往来源于长视频,包括不限于影视剧、综艺、动漫、游戏、受著作权保护的视听作品。
一些作者在二次创作短视频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对原作品内容、片段进行引用、复制等行为,由此便引发了侵权纠纷。当前法律对“二次创作”具体形式和内容缺乏明确规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例如以影视剧为素材的“5分钟看完一部电影/电视剧”类型的由长视频剪辑而来的短视频,这些视频将几十分钟的长视频进行截取、拼接,压缩成几分钟的短视频,再将多个此类型视频制成合集发布在平台上。
其行为是通过切条形式来节选并再现长视频的一部分独创性表达,是对作者独创性表达的利用,本质上并没有融入剪辑者自己的独创性表达,只是事实论述,没有形成新的作品,此种行为构成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涉嫌侵犯原作品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该类作品中,创作者不单是将视频进行剪辑,还添加了自身对该影视作品的评论与解说,例如“深度解说电影”“介绍XX电影制作方式”等。在理解整体剧情的前提下进行思考和表达,并且辅以自己的遣词造句进行点评分析。
创作者在剪辑此类短视频时应考虑引用程度的问题。即便是剪辑者融入了自己的独创性表达,太多引用原长视频影视作品大量经典片段或者核心剧情的,或将很难符合“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的构成合理使用”的要求。
尽管该类短视频属于创作者的作品,但其创作的作品有可能侵犯了原作品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也会对原作品构成侵权。
经过前边的介绍,相信大家对短视频在著作权法中认定有了一定了解,那么广大的内容创作者在发现作品涉及被抄袭等问题,该如何及时维护自身权益呢?
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二的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第五十三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
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为预防侵权事件发生,创作者还可以提前进行作品版权登记,登录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官方网站→点击“作品登记”→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相应登记功能,上传填报相关材料即可。
互联网时代,拿起手机,人人都可以是内容创作者。但在分享美好生活的同时,创作者理应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明确承担侵权责任的边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增强版权意识。如作品受到不法侵权,请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著作权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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